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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南澳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设南澳港对外籍船舶开放口岸的请示》(粤府函〔1993〕65号)和《关于开设南澳港对外籍船舶开放口岸有关问题的补充请示》(粤办函〔1993〕3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澳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在港口一期工程全部建成前,可先利用现有码头设施开展业务。有关船舶进出港航线等方面的安全保密措施,由你省与广州军区商定。

二、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和商检等单位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由地方解决。港监的办公、生活用房,由交通部门解决。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南澳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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