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开辟哈尔滨至苏联伯力航线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7〕11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空军:

黑龙江省黑政发〔1987〕27号和中国民用航空局(87)民航局字第058号请示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哈尔滨阎家岗机场对苏联飞机开放,开辟哈尔滨至苏联伯力的飞行航线。

二、 哈尔滨至苏联伯力航线走向,民航局可按哈尔滨阎家岗机场经肇兴镇、中苏国境点(N47°44′、E131°20′)至伯力的方案与苏方商谈(以上地理坐标请国家测绘局审核后再向外提供)。如有变化,届时由民航局报总参审定。

三、口岸检查检验工作,由哈尔滨现有机构负责。候机楼内联检场地和联检人员现场办公条件,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商民航部门解决。检查检验单位的交通工具和仪器设备,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四、哈尔滨阎家岗机场对苏联飞机开放前,有关联检方面的准备工作,由黑龙江省口岸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启用。正式开航日期和飞行高度,由民航局报空军审定后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