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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申请国际海底矿区登记的批复

国家海洋局、地质矿产部、冶金部、外交部、国家科委、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

你们《关于申请国际海底矿区登记的请示》(国海科字(90)第0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我国在一九九○年内,以“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的名义向“联合国海底筹委会”申请矿区登记。

二、同意将大洋多金属结核资源勘探开发作为国家长远发展项目,并给予专项投资。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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