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航黑龙江省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黑政函〔1986〕23号文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恢复民航黑龙江省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原管理体制。国办函〔1986〕4号文即停止执行。
具体事宜,请你们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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