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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航黑龙江省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黑政函〔1986〕23号文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恢复民航黑龙江省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原管理体制。国办函〔1986〕4号文即停止执行。

  具体事宜,请你们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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