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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曹家堡民用机场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空军: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政〔1984〕53号、131号、156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曹家堡民用机场。

二、新建机场按二级机场、起降MD—80型飞机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三、机场建设总投资控制在一亿五千万元以内,其中国家投资七千万元,包干使用,其余部分由青海省财政和省基建费解决。

四、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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