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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栎社民用机场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空军、海军: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三月十六日《关于要求新建宁波民用机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栎社民用机场。

二、机场按二级机场、供起降MD—82型飞机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三、机场建设总投资控制在七千万元以内,由国家安排二千万元,包干使用,其余部分由浙江省自筹解决。

四、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解决。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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