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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 2004年 12月 1日起 实施。为保证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明确有关操作程序,方便申请人办理,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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