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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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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