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结果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主办券商执业记录(201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对主办券商2017年11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评价计值,现将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一、月度评价结果
本月共有100家主办券商参与评价,其中中信证券(山东)并入其母公司中信证券合并评价,东方花旗并入其母公司东方证券合并评价,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并入其母公司申万宏源证券合并评价,华泰联合证券并入其母公司华泰证券合并评价,实际列示96家主办券商评价结果(详见附件)。
42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90(含)点以上,占比43.75%(10月35.42%);38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80(含)-90点之间,占比39.58%(10月50.00%);13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70(含)-80点,占比13.55%(10月11.46%);3家主办券商评价点值在70以下,占比3.12%(10月3.12%)。
评价点值排名前五的主办券商为申万宏源证券、东莞证券、上海证券、万联证券、国海证券。
二、负面行为记录情况
本月全国股转公司共记录负面行为102条,涉及57家主办券商。其中,推荐挂牌类11条,占比10.78%;推荐后督导类58条,占比56.86%;交易管理类9条,占比8.82%;综合管理类24条,占比23.54%。各类负面行为记录汇总见下表:
| 行为类别 | 清单序号 | 行为描述 | 记录条数 |
| 推荐挂牌负面行为 | 1 | 通过BPM报送申请挂牌材料被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处驳回。 | 3 |
| 3 | 信息披露文件未按规则履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 | 1 | |
| 4 |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内容错误。 | 2 | |
| 5 | 未按照反馈意见要求回复。 | 1 | |
| 6 | 中介机构意见前后矛盾,或者中介机构间意见不一致。 | 1 | |
| 7 | 针对同一问题反馈三次(含)以上。 | 1 | |
| 9 | 披露及挂牌事务办理不符合《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的要求。 | 1 | |
| 11 | 其他推荐挂牌执业负面行为。 | 1 | |
| 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 | 12 | 日常业务未严格按照相关业务指南或通知等的要求进行办理。 | 9 |
| 15 | 对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材料未尽事前审查职责。 | 13 | |
| 16 | 备案材料错误导致股票发行股份登记函在发函后重新出函。 | 6 | |
| 17 | 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线上或线下更正,且未尽事前审查职责。 | 27 | |
| 21 | 因持续督导履职不力被全国股转公司有关部门出具监管意见函。 | 2 | |
| 24 | 其他发现的负面监管事项。 | 1 | |
| 交易管理负面行为 | 26 | 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未在5分钟内重新报价。 | 7 |
| 33 | 营业部信息更新未及时报告或报告信息不完整。 | 2 | |
| 综合管理负面行为 | 35 | 业务申请材料未按照《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或全国股转公司有关通知中的模板出具。 | 1 |
| 36 | 未在规则要求的时限内提交业务申请材料。 | 4 | |
| 37 | 做市商未按时向中国结算提交股票划转申请。 | 8 | |
| 38 | 业务申请材料或备案材料中的关键要素缺失或存在明显错误。 | 11 |
负面行为记录数在5条(含)以下的主办券商57家,合计占总记录数的100.00%(10月88.03%);负面行为记录在5-20条(含)之间的主办券商0家,合计占总记录数的0%(10月11.97%);20条以上的主办券商0家,合计占总记录数的0%(10月0%)。
从统计结果看,推荐挂牌类负面行为记录数与其业务量比值最高的为中信建投证券;挂牌后督导类负面行为记录数与其业务量比值最高的为宏信证券;交易管理类负面行为记录数与其业务量比值最高的为五矿证券;综合管理类负面行为记录数与其业务量比值最高的为大同证券。
负面行为记录的情形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如下:
(一)推荐挂牌类中,负面行为清单第1条问题突出,主要为申请挂牌材料中部分文件缺失或无法正常打开等。
(二)挂牌后督导类中,负面行为清单第17条问题突出,第17条记录的问题主要为公告披露不及时,公告标题与内容不符,公告内容存在错误,公告上传错误等问题。
(三)交易管理类中,负面行为清单第26条问题突出,主要为做市商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未在5分钟内重新报价。
(四)综合管理类中,负面行为清单第37条新增较多,主要为做市商在办理协议转做市、后续加入做市业务过程中未按时向中国结算提交股票划转申请。
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月度评价结果主要体现主办券商执业质量变化的动态情况,是全国股转公司实施动态监管的需要。各主办券商需重点关注负面行为记录的主要记录事项和情形,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及时采取措施提高执业质量,切实落实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对提升执业质量的推动作用。
主办券商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示后的5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复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送至全国股转公司机构业务部邮箱(jigouywb@neeq.com.cn)并及时电话联系机构业务部各主办券商专管员。
全国股转公司
2017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