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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对宜春金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彭华、桂贤友实施纪律处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高度重视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自律监管工作,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引导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的监管理念,督促挂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

2015年至2017年期间,宜春金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洋新材”)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规等行为,为严肃市场纪律,督促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完善公司治理,全国股转公司经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给予金洋新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彭华,股东、董事、总经理桂贤友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同时对财务总监谭峰、时任董事会秘书谢瑶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相关决定书同时全文挂网。

(一)金洋新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金洋新材挂牌前为实际控制人彭华个人借款提供关联担保,属于存在关联交易,金洋新材未及时披露该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2、金洋新材对外担保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六条。

3、金洋新材关联交易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4.1.2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4、金洋新材收到江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十)款的规定。

(二)对于金洋新材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未披露的违规行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彭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业务规则》第4.1.4条的规定。

(三)对于金洋新材发生的资金占用、对外担保违规行为,董事、总经理桂贤友是资金占用主体,同时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业务规则》第1.5条的规定。

(四)对于金洋新材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行为,财务总监谭峰进行了审批,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条的规定。

(五)对于金洋新材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未披露的违规行为,时任董事会秘书谢瑶玲未协助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条的规定。

希望各市场主体从中吸取教训、敬畏规则、尊重市场、规范运作。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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