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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进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规范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现行有关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梳理和整合,制定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尽快转发所辖机构。各分局在执行中如遇《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将所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目录: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简称“名录”)管理

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简称“黑名单”)管理

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

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八、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

九、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二、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三、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付汇核销管理

十四、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

十五、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管理

十六、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七、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八、异地付汇核销管理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

项 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名录”
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








中资企业:
1.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资格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
构代码证书;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外资企业:
1. 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批准证
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
构代码证书;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在
一年以内的企业,不能
登记进入“名录”,其
进口付汇需逐笔备案。









1.所需材料应提
交原件并留存复
印件;
2.企业变更名称
后,需继续清理
旧名称项下的进
口付汇核销业务。




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黑名单”
管理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









经外汇局
核实的进
口单位违
规材料。








进口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列入“黑
名单”:
1.向外汇局或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
改、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
联)或其它凭证的;
2.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
单或其它到货证明的;
3.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4.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
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
的;
5.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其它规定的。

1.“黑名单”
经核实后公布;
2.“黑名单”
有效期最低为
自公布之日起
六个月。






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预付
货款
项下
贸易
进口
付汇
备案
管理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定》;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知》;
6.《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
理的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第5条的通知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2.进口合同;
3.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
4.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
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
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1.同一合同项下,累计超
过合同总额15%(含15%)
且超过等值10万(含10万)
美元的预付货款须办理备
案;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
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
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
保函;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1.《进口付汇备案表
》付汇后不能补办;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个月;
3.一份《进口付汇备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付汇手续(可分批装
运信用证项下除外)
。


a name="#4"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a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异地
付汇
的备
案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定》;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知》;
6.《关于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
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7.《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
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8.《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
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
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通
知》;
9.《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
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关于完善
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的通
知》;
10.《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
的通知》;
11.《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年9月1
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需要
外汇局备案的通知》;
12.《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
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的有关问题的
通知》。

审核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
审核相应的材料:
1.利用付汇地银行的项目贷款: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2)项目贷款协议(转贷协议);
2.在付汇地设立了分支机构;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在付汇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现汇帐户: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2)异地的现汇帐户使用证;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
还应审核下列材料: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托收:托收通知书;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和、
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
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4)货到汇款:须审核商业发票、提单、
海关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及报关单。







1.被外汇局列入“黑名单”
的企业不得办理此类备案;
2.异地付汇备案满足三个
条件之一的即可;
3.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
汇人不符的,须审核进口登
记证、许可证上的进口单位
名称是否与报关单的经营单
位一致;
4. 当报关单的贸易方式为
“合资合作设备”或“外
资设备物品”时,须审核外
经贸部门的“进口设备清单
”和 批准证书、合资合作
章程及合同、验资报告;
5.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供
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行
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
备用信用证;
6.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1.《进口付汇备案表
》付汇后 不能补办
;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个月;
3.一份《进口付汇备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付汇手续(可分装信
用证项下除外);
4 对已审核的报关单
须在网上核注、结案
,该报关单留存外汇
局两年备查;
5.货到汇款项下应在
备案表上注明报关单
编号、币种、金额。
6.备案表由进口单位
所在地外汇局签发,
由付汇地外汇局确认
;付汇地外汇局须通
过防伪标记或电话核
对方式鉴别、确认备
案表的真伪。




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先支
后收
转口
贸易
项下
进口
付汇
备案
管理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定》;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知》;
6.《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
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关于完善
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的通
知》。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2.营业执照(企业首次办理时);
3.进口、出口合同;
4.买方开立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
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
函;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审核下
列材料: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托收:托收通知书;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
发票和、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
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
用信用证。

1.转口贸易商作为出口方的
信用证的金额必须大于其作
为进口方的信用证金额;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
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
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
或备用信用证;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1.《进口付汇备案表
》付汇后不能补办;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个月;
3.一份《进口付汇备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付汇手续(可分装信
用证项下除外)。





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

项目

主要法律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外
工程
使用
物资
付汇
备案
管理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定》;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知》。





1 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2 境外工程承包经营批文;
3.进口合同;
4.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5.项目分包合同(若项目没
有分包,可不提供);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
审核下列材料: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托收:托收通知书;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
形式发票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
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
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1.没有境外工程承包经营
批文的进口单位不得办理
此类备案;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
不含)的预付货款,无
须提供外方银行开立的、
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
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1.《进口付汇备案表
》付汇后不能补办;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个月;
3.一份《进口付汇备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付汇手续(可分装信
用证项下除外)。





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项目

主要法律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不在
名录
企业
进口
付汇
备案
管理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定》;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知》;
6.《关于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
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7.《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
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8.《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
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售
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通
知》;
9.《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的
通知》;
10.《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年9月1
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需要
外汇局备案的通知》11.《关于对进口
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2.进口合同;
3.根据不同结算方式,还
应审核下列材料: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托收:托收通知书;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
形式发票和经银行核对密押
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
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4)货到汇款:须审核商业
发票、提单、进口货物报关单。
对于尚未办理“对外付汇进口
单位名录”的进口单位,还应
审核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
名录”所需提供的材料。





1.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
(不含)的预付货款,
无须提供外方银行开
立的、国内银行核对
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
或备用信用证;
2.进口报关单经营单
位与付汇人不符的,
须审核进口登记证、
许可证上的进口单位
名称是否与报关单的
经营单位一致;
3.当报关单的贸易方
式为“合资合作设备
”或“外资设备物品
”时,须审核外经贸
部门的“进口设备清
单”和 批准证书、
合作合作章程、验资
报告;
4.备案表上须标注备
案类别。

1.《进口付汇备案
表》付汇后不能补办
;
2.备案表有效期为
一个月;
3.一份《进口付汇
备案表》只能办理一
次付汇手续(可分装
信用证项下除外);
4.货到汇款项下,
备案表上应注明报关
单的编号、币种、金
额;
5. 对已审核的报关
单须在网上核注、结
案,该报关单留存外
汇局两年备查。




a name="#8"八、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a

项目

主要法律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真实
性审
核付
汇备
案管
理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定》;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知》;
6.《关于避孕套有关付汇核销问题的
通知》。








































根据以下的备案情况
审核相应的材料:
一、当被外汇局列入
“黑名单”的企业办理备
案时,须审核以下材料:
0 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1 进口合同;
2 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
还须审核下列材料:
0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1 托收:托收通知书;
2 预付货款:经银行核对
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
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
信用证;
4.货到汇款:商业发票、
提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
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
二、当出现报关单经营单
位与付汇人不符时,须审
核以下材料:
0 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1 进口合同;
2 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
3 提单;
4 委托代理协议;
5 进口登记证、进口许可证
或免税批件
6 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报关单
联网核查IC卡。
三、当报关单的进口日期在
1998年9月1日以前,须审核
以下材料:
0 进口合同;
1 提单;
2 商业发票;
3 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海关二
次核对鉴别证明;
4 依据报关单上不同的贸易
方式,还须审核相应的付汇
材料。
四、当进口商品为“避孕套”
时,须审核以下材料:
1.进口合同;
2.提单;
3.商业发票;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其它外汇局认为需要办理
备案的业务审核相应的付汇材
料。

1.对“黑名单”内的企业,
不能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
易及异地付汇项下的备案;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
供外方开立的、国内银行
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
3.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与
付汇人不符的,须审核进
口登记证、许可证上的进
口单位名称是否与报关单
的收货单位一致;
4.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
别。




































1.《进口付汇备案表
》付汇后不能补办;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个月;
3.一份《进口付汇备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付汇手续(可分装信
用证项下除外);
4.被外汇局列入“黑
名单”的企业须逐笔
办理;
5.审核后的进口报关
单经营单位与付汇人
不一致的报关单,须
网上核注、结案打印
该报关单,留存外汇
局。

































九、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货到
汇款
项下
进口
付汇
核销
管理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
3.关于规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代申报单)数据传送有关做法的通
知;
4.《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
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加盖进口单位
公章);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按报
关单分类管理规定中的24种有条
件付汇审核所需要的材料)。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
核销表”应与贸易进口
付汇核销单上的数据、
内容填写一致;
2.“贸易进口付汇到货
核销表” (一式两联)
应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
应注明“货到汇款”的结
算方式,并填写报关单编
号、报关单的总价金额、
到货日期;
4.外汇指定银行已在贸易
进口付汇核销单上加盖
“已核销章”;
5.属国际招标项下的境内
采购,在贸易进口付汇核
销单的交易附言中应填写
“国际招标、国内供货”;
6.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
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
销管理”的规定,审核报
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及相应
材料。

1.外汇局应在贸易进
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上加盖“
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
章”,第一联留存外
汇局二年备查,第二
联与其它单证退进口
单位留存五年备查;
2.外汇局应及时、准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到计算机系统中。











十、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信用
证、
托收
、预
付货
款项
下进
口付
汇核
销管
理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
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
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
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
知》;
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
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
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
案登记的);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
6.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
(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中
的24种有条件付汇审核所需
要的材料);
7.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
,提供有关核准件;
8.收汇凭证(退运、转口等
项下)。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应与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的数
据、内容填写一致;
2.“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应加盖进口单位
公章;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付汇
金额应不超过报关单上总价金
额;
4.进口日期在1998年9月1日以
前的进口报关单,应审核海关
提供的“二次核对”证明;进
口日期在1998年9月1日以后的
进口报关单,须通过“报关单
联网核查系统” 逐笔审核报关
单的真实性;
5.报关单应为进口付汇专用联,
并盖有海关“验讫章”;
6.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
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的规
定,审核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及
相应材料;
7.国际招标项下的境内采购在核
销单的交易附言中应注明“国际
招标、国内供货”。






1.外汇局应在贸易进
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上加盖“
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
章”,第一联与报关
单电子底账打印件留
存外汇局二年备查,
第二联与其它单证退
进口单位留存五年备
查;
2.当报关单总价金额
部分被核销时,外汇
局应通过“报关单联
网核查系统” 逐笔
办理核注、打印电子
底帐、退单返回,并
在纸质报关单上注明
已核销币种、金额,
加盖“进口付汇核销
监管业务章”;
3.当报关单总价金额
全部被核销时,外汇
局应通过“报关单联
网核查系统” 逐笔
办理核注、结案、打
印电子底帐、留单返
回,并加盖“进口付
汇核销已报审章”;
4.外汇局应及时、准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到计算机系统中。

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项 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保税
仓库
进口
货物
项下
付汇
核销
管理















寄售
代销





















1.《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
监管暂行办法》;
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
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
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进出口报关
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
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
通知》;
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
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
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6.《关于保税仓库外汇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
记的);
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
或海关免税证明;
6.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
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
“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
”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7.相应的结算方式和贸易管理方
式要求的其它有效凭证和商业单
据。







1.买断销售项下购付汇
申请人必须与进仓报关
单、出仓报关单上的经
营单位、进口合同的买
方一致;
2.进仓报关单不得单独
作为购付汇凭证。
















1.寄售、代销方式的购付
汇人应是从保税仓提取货
物的境内机构,保税仓企
业不得购汇;买断销售项
下的购汇人应是保税仓企
业,从保税仓提取货物的
境内机构不得购汇,只能
向保税仓企业支付人民
币;
2.注意以寄售、代销方式
交易还是以买断方式交
易;
3.外汇局应在贸易进口付
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
联)上加盖“进口付汇核
销已报审章”,第一联与
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留
存外汇局二年备查,第二
联与其它单证退进口单位
留存五年备查;
4.外汇局应及时、准确将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的内容录入到计算机系统
中。

买断
销售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
登记的);
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
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6.起运国(地区)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142)”、
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
、输方式为“保税”的、加
盖海关“验讫章”正本进口
货物报关单(出仓报关单);
7.起运国(地区)为境外、
贸易方式为“保仓库货物
(1233)”的、加盖海关
“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
关单(进仓报关单);
8.相应的结算方式和贸易管
理方式要求的其有效凭证和
商业单据。

十二、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项 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深加
工结
转项
下付
汇核
销管
理





















来料
转进
料





















1.《结汇、售汇及
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
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
3.《关于重新明确
使用进出口报关单
联网核查系统有关
问题的通知》;
4.《关于“进出口
报关单联网核查系
统”软件升级和调
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
5.《关于对进口货
物报关单证明联分
类进行售付汇、核
销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6.《关于深加工结
转(转厂)售付汇
及核销有关问题的
通知》;
7.《关于印发深
加工结转(转厂)
售付汇及核销操作
程序的通知》。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转厂合同;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
(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
关单;
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
的正本出口报关的复印件。















转入方进口
货物报关单
与转出方出
口货物报关
单上商品名
称、数量及
金额应一致
。


















1.转入方与转出方
的报关单相关内容应
一致;
2.外汇局应在贸易
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进口
货物报关单上加盖“
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
章”,第一联与报关
单电子底账打印件留
存外汇局二年备查,
第二联与其它单证退
进口单位留存五年备
查;
3.外汇局应及时、准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到计算机系统中。









进料
转进
料









1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 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 转厂合同;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
(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
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
(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
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7.转出方企业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
核销单的复印件。


来料
加工
转内
销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要备案登记的);
4.合同;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
(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盖
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报关单;
6.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十三、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付汇核销管理

项 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贸易方式
为“合资
合作设备
(2025)”
“外资设
备物品
(2225)
”项下付
汇核销管
理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
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
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
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
知》;
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
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
案登记的);
4.进口合同及发票;
5.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企业
证书;
6.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
7.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合资合作
设备进口清单正本;
8. 各期的验资报告(第一次
用);
9. 进口货物报关;
10.视情况补充的其他材料。









1.属于实物
投资的报关
单不得用于
付汇核销;
2.超出外经
贸部门核准
的设备进口
清单以外的
进口货物报
关单不得用
于付汇核销
。












1.根据验资报告确
定企业投资的组成
;2.由合资合作合
同、章程、外经贸
部门核准的设备进
口清单确定企业进
口设备的总金额;
3.结合其他单证确
定企业能否支付进
口设备款;4.应在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
核销表(一式两联
)、进口货物报关
单上加盖“进口付
汇核销已报审章”
,第一联与报关单
电子底账打印件留
存外汇局二年备查
,第二联与其它单
证退进口单位留存
五年备查;5.外汇
局应及时将贸易进
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的内容录入到计算
机系统中。

十四、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报关
单上
经营
单位
与付
汇单
位不
一致
付汇
核销
管理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
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
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
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
知》;
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
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核销说明;
6.进口合同;
7.代理协议及有关批准文件;
8.外汇局需要的其它材料。










仅适用于以下情况:
1.进口单位代理外商
投资企业和受捐赠项
下的进口;
2.许可证、进口配额
、重要登记商品项下
的进口。












1.只有属于凭许可证
及配额管理的进口的
商品方可办理此种核
销;
2.外汇局应在贸易进
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进口货
物报关单上加盖“进
口付汇核销已报审章
”,第一联与报关单
电子底账打印件留存
外汇局二年备查,第
二联与其它单证退进
口单位留存五年备查
;
3.外汇局应及时、准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到计算机系统中。

十五、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管理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贸易
进口
付汇
项下
退汇
核销
管理















《贸易进口付
汇核销监管暂
行办法》



















1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 进口付汇核销单;
3 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 申请报告;
5 与外商确定的退货或退汇协议(如有);
6 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书正本;
7 外汇局需要的其它材料。















1.付汇金额须小于或等于
报关单金额与退汇金额之
和;
2.进口单位原以现汇对外
支付的,退回的外汇可以
存入其经常项目帐户中保
留,原购汇对外支付的则
收入的外汇须结汇;
3.退汇应是从境外退回,
且未办理过出口收汇核
销手续。











1.办理退汇核销的结
汇水单须为出口收汇
核销专用联;2.只有
从境外退汇方可办理
退汇核销;3.外汇局
应在贸易进口付汇到
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结汇水单/收帐
通知上加盖“进口付
汇核销已报审章”,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
销表第一联、已加盖
“进口付汇核销已报
审章”的结汇水单/
收帐通知与报关单电
子底账打印件留存外
汇局二年备查,第二
联与其它单证退进口
单位留存五年备查;
4.外汇局应及时、准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到计算机系统中。

十六、转口贸易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转口
贸易
项下
付汇
核销
管理













1.《贸易进口付汇
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
2.《进口付汇核销
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定》。













1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正本;
5.外汇局需要的其它材料。














1.转口后收入
外汇金额须大
于原进口付汇
金额。
2.应审核收帐
通知或结汇水
单。












1.进出口合同中商
品名称应一致;
2.外汇局应在贸易
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结汇
水单/收帐通知上加
盖“进口付汇核销已
报审章”, 贸易进
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第
一联、已加盖“进口
付汇核销已报审章”
的结汇水单/收帐通
知留存外汇局二年备
查,第二联与其它单
证退进口单位留存五
年备查;3.外汇局应
及时、准确将贸易进
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的
内容录入到计算机系
统中。

十七、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外
工程
使用
物资
项下
付汇
核销
管理






1.《贸易进口付
汇核销监管暂行
办法》;
2.《进口付汇核
销贸易真实性审
核规定》。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
4.进口货物报关单(工程结束设备运回的);
5.收汇凭证。









贸易进口到货核销表
与所报审单证内容相
符。











1.外汇局应在贸易”
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进
口货物报关单、收汇
凭证上加盖“进口付
汇核销已报审章”,
第一联留存外汇局二
年备查,第二联与其
它单证退进口单位留
存五年备查;
2.外汇局应及时、准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到计算机系统中。

十八、异地付汇核销管理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异地
付汇
核销
管理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
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
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
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
知》;
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
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1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
2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 进口货物报关单;
4.进口付汇备案表;
5.按不同结算方式的付汇
须审核相应的材料。








1.报审单证与
贸易进口到货
核销表内容相
符。
2.异地付汇的
核销由备案表
签发地外汇局
负责。







1.外汇局应在”贸易
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进
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
“进口付汇核销已报
审章”,第一联与报
关单电子底帐打印件
留存外汇局二年备查
,第二联与其它单证
退进口单位留存五年
备查;
2.外汇局应及时、准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到计算机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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