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改进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规范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现行有关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梳理和整合,制定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尽快转发所辖机构。各分局在执行中如遇《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将所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目录: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简称“名录”)管理
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简称“黑名单”)管理
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
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八、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
九、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二、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三、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付汇核销管理
十四、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
十五、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管理
十六、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十七、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十八、异地付汇核销管理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
|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名录” 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
| 中资企业: 1.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资格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 构代码证书;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外资企业: 1. 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批准证 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 构代码证书;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 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在 一年以内的企业,不能 登记进入“名录”,其 进口付汇需逐笔备案。
| 1.所需材料应提 交原件并留存复 印件; 2.企业变更名称 后,需继续清理 旧名称项下的进 口付汇核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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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
| 项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黑名单” 管理
|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
| 经外汇局 核实的进 口单位违 规材料。
| 进口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列入“黑 名单”: 1.向外汇局或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 改、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 联)或其它凭证的; 2.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 单或其它到货证明的; 3.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4.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 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 的; 5.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其它规定的。 | 1.“黑名单” 经核实后公布; 2.“黑名单” 有效期最低为 自公布之日起 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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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 项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预付 货款 项下 贸易 进口 付汇 备案 管理
|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定》;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知》; 6.《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 理的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第5条的通知 |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2.进口合同; 3.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 4.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 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 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 1.同一合同项下,累计超 过合同总额15%(含15%) 且超过等值10万(含10万) 美元的预付货款须办理备 案;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 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 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 保函;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 1.《进口付汇备案表 》付汇后不能补办;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个月; 3.一份《进口付汇备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付汇手续(可分批装 运信用证项下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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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ame="#4"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a
| 项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异地 付汇 的备 案
|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定》;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知》; 6.《关于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 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7.《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 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8.《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 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 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通 知》; 9.《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 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关于完善 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的通 知》; 10.《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 的通知》; 11.《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年9月1 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需要 外汇局备案的通知》; 12.《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 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的有关问题的 通知》。 | 审核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 审核相应的材料: 1.利用付汇地银行的项目贷款: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2)项目贷款协议(转贷协议); 2.在付汇地设立了分支机构;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在付汇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现汇帐户: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2)异地的现汇帐户使用证;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 还应审核下列材料: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托收:托收通知书;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和、 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 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4)货到汇款:须审核商业发票、提单、 海关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及报关单。
| 1.被外汇局列入“黑名单” 的企业不得办理此类备案; 2.异地付汇备案满足三个 条件之一的即可; 3.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 汇人不符的,须审核进口登 记证、许可证上的进口单位 名称是否与报关单的经营单 位一致; 4. 当报关单的贸易方式为 “合资合作设备”或“外 资设备物品”时,须审核外 经贸部门的“进口设备清单 ”和 批准证书、合资合作 章程及合同、验资报告; 5.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供 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行 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 备用信用证; 6.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 1.《进口付汇备案表 》付汇后 不能补办 ;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个月; 3.一份《进口付汇备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付汇手续(可分装信 用证项下除外); 4 对已审核的报关单 须在网上核注、结案 ,该报关单留存外汇 局两年备查; 5.货到汇款项下应在 备案表上注明报关单 编号、币种、金额。 6.备案表由进口单位 所在地外汇局签发, 由付汇地外汇局确认 ;付汇地外汇局须通 过防伪标记或电话核 对方式鉴别、确认备 案表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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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 项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先支 后收 转口 贸易 项下 进口 付汇 备案 管理
|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定》;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知》; 6.《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 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关于完善 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的通 知》。
|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2.营业执照(企业首次办理时); 3.进口、出口合同; 4.买方开立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 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 函;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审核下 列材料: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托收:托收通知书;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 发票和、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 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 用信用证。 | 1.转口贸易商作为出口方的 信用证的金额必须大于其作 为进口方的信用证金额;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 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 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 或备用信用证;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 1.《进口付汇备案表 》付汇后不能补办;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个月; 3.一份《进口付汇备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付汇手续(可分装信 用证项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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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
| 项目 | 主要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境外 工程 使用 物资 付汇 备案 管理
|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定》;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知》。
| 1 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2 境外工程承包经营批文; 3.进口合同; 4.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5.项目分包合同(若项目没 有分包,可不提供);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 审核下列材料: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托收:托收通知书;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 形式发票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 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 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 1.没有境外工程承包经营 批文的进口单位不得办理 此类备案;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 不含)的预付货款,无 须提供外方银行开立的、 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 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 1.《进口付汇备案表 》付汇后不能补办;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个月; 3.一份《进口付汇备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付汇手续(可分装信 用证项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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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 项目 | 主要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不在 名录 企业 进口 付汇 备案 管理
|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定》;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知》; 6.《关于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 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7.《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 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8.《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 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售 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通 知》; 9.《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的 通知》; 10.《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年9月1 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需要 外汇局备案的通知》11.《关于对进口 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 |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2.进口合同; 3.根据不同结算方式,还 应审核下列材料: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托收:托收通知书;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 形式发票和经银行核对密押 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 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4)货到汇款:须审核商业 发票、提单、进口货物报关单。 对于尚未办理“对外付汇进口 单位名录”的进口单位,还应 审核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 名录”所需提供的材料。
| 1.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 (不含)的预付货款, 无须提供外方银行开 立的、国内银行核对 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 或备用信用证; 2.进口报关单经营单 位与付汇人不符的, 须审核进口登记证、 许可证上的进口单位 名称是否与报关单的 经营单位一致; 3.当报关单的贸易方 式为“合资合作设备 ”或“外资设备物品 ”时,须审核外经贸 部门的“进口设备清 单”和 批准证书、 合作合作章程、验资 报告; 4.备案表上须标注备 案类别。 | 1.《进口付汇备案 表》付汇后不能补办 ; 2.备案表有效期为 一个月; 3.一份《进口付汇 备案表》只能办理一 次付汇手续(可分装 信用证项下除外); 4.货到汇款项下, 备案表上应注明报关 单的编号、币种、金 额; 5. 对已审核的报关 单须在网上核注、结 案,该报关单留存外 汇局两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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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ame="#8"八、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a
| 项目 | 主要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真实 性审 核付 汇备 案管 理
|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定》;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知》; 6.《关于避孕套有关付汇核销问题的 通知》。
| 根据以下的备案情况 审核相应的材料: 一、当被外汇局列入 “黑名单”的企业办理备 案时,须审核以下材料: 0 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1 进口合同; 2 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 还须审核下列材料: 0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1 托收:托收通知书; 2 预付货款:经银行核对 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 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 信用证; 4.货到汇款:商业发票、 提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 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 二、当出现报关单经营单 位与付汇人不符时,须审 核以下材料: 0 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1 进口合同; 2 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 3 提单; 4 委托代理协议; 5 进口登记证、进口许可证 或免税批件 6 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报关单 联网核查IC卡。 三、当报关单的进口日期在 1998年9月1日以前,须审核 以下材料: 0 进口合同; 1 提单; 2 商业发票; 3 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海关二 次核对鉴别证明; 4 依据报关单上不同的贸易 方式,还须审核相应的付汇 材料。 四、当进口商品为“避孕套” 时,须审核以下材料: 1.进口合同; 2.提单; 3.商业发票;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其它外汇局认为需要办理 备案的业务审核相应的付汇材 料。 | 1.对“黑名单”内的企业, 不能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 易及异地付汇项下的备案;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 供外方开立的、国内银行 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 3.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与 付汇人不符的,须审核进 口登记证、许可证上的进 口单位名称是否与报关单 的收货单位一致; 4.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 别。
| 1.《进口付汇备案表 》付汇后不能补办;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个月; 3.一份《进口付汇备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付汇手续(可分装信 用证项下除外); 4.被外汇局列入“黑 名单”的企业须逐笔 办理; 5.审核后的进口报关 单经营单位与付汇人 不一致的报关单,须 网上核注、结案打印 该报关单,留存外汇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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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 项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货到 汇款 项下 进口 付汇 核销 管理
|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 3.关于规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代申报单)数据传送有关做法的通 知; 4.《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 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加盖进口单位 公章);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按报 关单分类管理规定中的24种有条 件付汇审核所需要的材料)。
|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 核销表”应与贸易进口 付汇核销单上的数据、 内容填写一致; 2.“贸易进口付汇到货 核销表” (一式两联) 应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 应注明“货到汇款”的结 算方式,并填写报关单编 号、报关单的总价金额、 到货日期; 4.外汇指定银行已在贸易 进口付汇核销单上加盖 “已核销章”; 5.属国际招标项下的境内 采购,在贸易进口付汇核 销单的交易附言中应填写 “国际招标、国内供货”; 6.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 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 销管理”的规定,审核报 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及相应 材料。 | 1.外汇局应在贸易进 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上加盖“ 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 章”,第一联留存外 汇局二年备查,第二 联与其它单证退进口 单位留存五年备查; 2.外汇局应及时、准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到计算机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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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 项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信用 证、 托收 、预 付货 款项 下进 口付 汇核 销管 理
|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 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 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 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 知》; 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 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 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 案登记的);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 6.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 (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中 的24种有条件付汇审核所需 要的材料); 7.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 ,提供有关核准件; 8.收汇凭证(退运、转口等 项下)。
|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应与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的数 据、内容填写一致; 2.“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应加盖进口单位 公章;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付汇 金额应不超过报关单上总价金 额; 4.进口日期在1998年9月1日以 前的进口报关单,应审核海关 提供的“二次核对”证明;进 口日期在1998年9月1日以后的 进口报关单,须通过“报关单 联网核查系统” 逐笔审核报关 单的真实性; 5.报关单应为进口付汇专用联, 并盖有海关“验讫章”; 6.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 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的规 定,审核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及 相应材料; 7.国际招标项下的境内采购在核 销单的交易附言中应注明“国际 招标、国内供货”。
| 1.外汇局应在贸易进 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上加盖“ 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 章”,第一联与报关 单电子底账打印件留 存外汇局二年备查, 第二联与其它单证退 进口单位留存五年备 查; 2.当报关单总价金额 部分被核销时,外汇 局应通过“报关单联 网核查系统” 逐笔 办理核注、打印电子 底帐、退单返回,并 在纸质报关单上注明 已核销币种、金额, 加盖“进口付汇核销 监管业务章”; 3.当报关单总价金额 全部被核销时,外汇 局应通过“报关单联 网核查系统” 逐笔 办理核注、结案、打 印电子底帐、留单返 回,并加盖“进口付 汇核销已报审章”; 4.外汇局应及时、准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到计算机系统中。 |
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保税 仓库 进口 货物 项下 付汇 核销 管理
| 寄售 代销
| 1.《结汇、售汇及付汇 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 监管暂行办法》; 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 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 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进出口报关 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 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 通知》; 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 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 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6.《关于保税仓库外汇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 记的); 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 或海关免税证明; 6.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 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 “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 ”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7.相应的结算方式和贸易管理方 式要求的其它有效凭证和商业单 据。
| 1.买断销售项下购付汇 申请人必须与进仓报关 单、出仓报关单上的经 营单位、进口合同的买 方一致; 2.进仓报关单不得单独 作为购付汇凭证。
| 1.寄售、代销方式的购付 汇人应是从保税仓提取货 物的境内机构,保税仓企 业不得购汇;买断销售项 下的购汇人应是保税仓企 业,从保税仓提取货物的 境内机构不得购汇,只能 向保税仓企业支付人民 币; 2.注意以寄售、代销方式 交易还是以买断方式交 易; 3.外汇局应在贸易进口付 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 联)上加盖“进口付汇核 销已报审章”,第一联与 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留 存外汇局二年备查,第二 联与其它单证退进口单位 留存五年备查; 4.外汇局应及时、准确将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的内容录入到计算机系统 中。 |
| | 买断 销售
| |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 登记的); 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 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6.起运国(地区)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142)”、 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 、输方式为“保税”的、加 盖海关“验讫章”正本进口 货物报关单(出仓报关单); 7.起运国(地区)为境外、 贸易方式为“保仓库货物 (1233)”的、加盖海关 “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 关单(进仓报关单); 8.相应的结算方式和贸易管 理方式要求的其有效凭证和 商业单据。 | | |
十二、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深加 工结 转项 下付 汇核 销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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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 转进 料
| 1.《结汇、售汇及 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 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 3.《关于重新明确 使用进出口报关单 联网核查系统有关 问题的通知》; 4.《关于“进出口 报关单联网核查系 统”软件升级和调 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 5.《关于对进口货 物报关单证明联分 类进行售付汇、核 销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6.《关于深加工结 转(转厂)售付汇 及核销有关问题的 通知》; 7.《关于印发深 加工结转(转厂) 售付汇及核销操作 程序的通知》。 |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转厂合同;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 (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 关单; 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 的正本出口报关的复印件。
| 转入方进口 货物报关单 与转出方出 口货物报关 单上商品名 称、数量及 金额应一致 。
| 1.转入方与转出方 的报关单相关内容应 一致; 2.外汇局应在贸易 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进口 货物报关单上加盖“ 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 章”,第一联与报关 单电子底账打印件留 存外汇局二年备查, 第二联与其它单证退 进口单位留存五年备 查; 3.外汇局应及时、准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到计算机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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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料 转进 料
| | 1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 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 转厂合同;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 (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 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 (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 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7.转出方企业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 核销单的复印件。 | | |
| | 来料 加工 转内 销
| |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要备案登记的); 4.合同;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 (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盖 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报关单; 6.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 | |
十三、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付汇核销管理
|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贸易方式 为“合资 合作设备 (2025)” “外资设 备物品 (2225) ”项下付 汇核销管 理
|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 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 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 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 知》; 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 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 案登记的); 4.进口合同及发票; 5.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企业 证书; 6.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 7.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合资合作 设备进口清单正本; 8. 各期的验资报告(第一次 用); 9. 进口货物报关; 10.视情况补充的其他材料。
| 1.属于实物 投资的报关 单不得用于 付汇核销; 2.超出外经 贸部门核准 的设备进口 清单以外的 进口货物报 关单不得用 于付汇核销 。
| 1.根据验资报告确 定企业投资的组成 ;2.由合资合作合 同、章程、外经贸 部门核准的设备进 口清单确定企业进 口设备的总金额; 3.结合其他单证确 定企业能否支付进 口设备款;4.应在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 核销表(一式两联 )、进口货物报关 单上加盖“进口付 汇核销已报审章” ,第一联与报关单 电子底账打印件留 存外汇局二年备查 ,第二联与其它单 证退进口单位留存 五年备查;5.外汇 局应及时将贸易进 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的内容录入到计算 机系统中。 |
十四、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
| 项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报关 单上 经营 单位 与付 汇单 位不 一致 付汇 核销 管理
|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 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 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 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 知》; 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 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核销说明; 6.进口合同; 7.代理协议及有关批准文件; 8.外汇局需要的其它材料。
| 仅适用于以下情况: 1.进口单位代理外商 投资企业和受捐赠项 下的进口; 2.许可证、进口配额 、重要登记商品项下 的进口。
| 1.只有属于凭许可证 及配额管理的进口的 商品方可办理此种核 销; 2.外汇局应在贸易进 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进口货 物报关单上加盖“进 口付汇核销已报审章 ”,第一联与报关单 电子底账打印件留存 外汇局二年备查,第 二联与其它单证退进 口单位留存五年备查 ; 3.外汇局应及时、准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到计算机系统中。 |
十五、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管理
| 项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贸易 进口 付汇 项下 退汇 核销 管理
| 《贸易进口付 汇核销监管暂 行办法》
| 1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 进口付汇核销单; 3 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 申请报告; 5 与外商确定的退货或退汇协议(如有); 6 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书正本; 7 外汇局需要的其它材料。
| 1.付汇金额须小于或等于 报关单金额与退汇金额之 和; 2.进口单位原以现汇对外 支付的,退回的外汇可以 存入其经常项目帐户中保 留,原购汇对外支付的则 收入的外汇须结汇; 3.退汇应是从境外退回, 且未办理过出口收汇核 销手续。
| 1.办理退汇核销的结 汇水单须为出口收汇 核销专用联;2.只有 从境外退汇方可办理 退汇核销;3.外汇局 应在贸易进口付汇到 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结汇水单/收帐 通知上加盖“进口付 汇核销已报审章”,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 销表第一联、已加盖 “进口付汇核销已报 审章”的结汇水单/ 收帐通知与报关单电 子底账打印件留存外 汇局二年备查,第二 联与其它单证退进口 单位留存五年备查; 4.外汇局应及时、准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到计算机系统中。 |
十六、转口贸易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 项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转口 贸易 项下 付汇 核销 管理
| 1.《贸易进口付汇 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 2.《进口付汇核销 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定》。
| 1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正本; 5.外汇局需要的其它材料。
| 1.转口后收入 外汇金额须大 于原进口付汇 金额。 2.应审核收帐 通知或结汇水 单。
| 1.进出口合同中商 品名称应一致; 2.外汇局应在贸易 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结汇 水单/收帐通知上加 盖“进口付汇核销已 报审章”, 贸易进 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第 一联、已加盖“进口 付汇核销已报审章” 的结汇水单/收帐通 知留存外汇局二年备 查,第二联与其它单 证退进口单位留存五 年备查;3.外汇局应 及时、准确将贸易进 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的 内容录入到计算机系 统中。 |
十七、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 项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境外 工程 使用 物资 项下 付汇 核销 管理
| 1.《贸易进口付 汇核销监管暂行 办法》; 2.《进口付汇核 销贸易真实性审 核规定》。
|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 4.进口货物报关单(工程结束设备运回的); 5.收汇凭证。
| 贸易进口到货核销表 与所报审单证内容相 符。
| 1.外汇局应在贸易” 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进 口货物报关单、收汇 凭证上加盖“进口付 汇核销已报审章”, 第一联留存外汇局二 年备查,第二联与其 它单证退进口单位留 存五年备查; 2.外汇局应及时、准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到计算机系统中。 |
十八、异地付汇核销管理
| 项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
| 异地 付汇 核销 管理
|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法》; 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 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 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 知》; 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 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 1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 2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 进口货物报关单; 4.进口付汇备案表; 5.按不同结算方式的付汇 须审核相应的材料。
| 1.报审单证与 贸易进口到货 核销表内容相 符。 2.异地付汇的 核销由备案表 签发地外汇局 负责。
| 1.外汇局应在”贸易 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一式两联)、进 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 “进口付汇核销已报 审章”,第一联与报 关单电子底帐打印件 留存外汇局二年备查 ,第二联与其它单证 退进口单位留存五年 备查; 2.外汇局应及时、准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到计算机系统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