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科技厅《关于支持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7日
附件:鲁政办发[2014]1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关于支持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