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1981年11月19日甘孜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 禁止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对实施本补充规定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当事人不提出解除者,准予维持。
第四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身价费、陪嫁费及其他财物。
第五条 顶替、转房的婚姻关系是违反婚姻自由、自愿原则的,应予禁止。
第八条 提倡婚事新办。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违反 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第九条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改变主要由生母负担的习惯。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未加补充或变通的条款,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补充规定者,应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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