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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6号——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08年9月25日,商务部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鉴于该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3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为2009年12月25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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