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报成都市工商局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管辖权问题的报告》(工商办〔1999〕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直接或者变相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的行为,构成不正竞争,根据《反不正竞争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处理。
← 上一篇
关于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下一篇 →
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中国银行代发养老金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