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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劳动教养处分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江西省劳动局:

  关于职工受劳动教养处分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职工受劳动教养处分,其解除劳动教养后的工龄计算问题,仍按(63)中劳配字第537号文的答复办理。即:受劳动教养处分的人员(原系职工)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其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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