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装[2009]第5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二
← 上一篇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下一篇 →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