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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生效日期:1997.09.07--失效日期:)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外贸企业工效挂钩具体清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起,各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一律实行新的工效挂钩办法。

  二、各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要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工效挂钩办法。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基期指标的上报工作。

  三、为便于清算应提工资总额,请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在9月20日前上报1996年度《外贸企业工效挂钩清算表》。

  附件:外贸企业工效挂钩清算表

编制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  万元

项 目 行 次 金额 说 明
基期实现利润 1    财政、劳动部门核定数
报告期实现利润 2   会商(贸)02表24行
基期工资总额 3   财政、劳动部门核定数
报告期已提取工资总额 4   企业已计入当期成本的工资总额
报告期实现利润毛增加额 5   第5行=2行-1行+4行-3行
报告期实现利润净增加额 6   第6行=1行×5行÷(1行+3行×8行)
报告期应提新增效益工资 7   第7行=3行×6行÷1行×8行
报告期工资浮动比例 8   第8行=9行+10行
其中:1.核定浮动比例 9   劳动、财政部门核定数
2.出口收汇增长浮动比例 10   第10行=13行×0.005≤0.05(“双增长”)
基期出口净收汇(万美元) 11   上年出口净收汇实绩
报告期出口净收汇(万美元) 12   本年出口净收汇实绩(会商(贸)06表96行)
出口收汇增长率(%) 13   第13行=(12行-11行)÷11行×100
报告期实现净利润 14   第14行=2行-(15行-4行)
报告期应提工资总额 15   第15行=3行+7行
基期核定保值增值指标(%) 16   国资、财政部门核定数
报告期完成保值增值指标(%) 17   国资、财政部门批复数


  主管经理: 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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