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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宁市宝峰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宁市宝峰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国税外〔2006〕4号)收悉,批复如下:
  海宁宝峰热电有限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电力、热力,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海宁宝峰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热电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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