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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生效日期:--失效日期:)

交科教发〔2001〕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动西部交通科技工作,规范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现将《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一: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西部交通建设中的作用,交通部设立专项资金作为西部交通建设科技经费,用于安排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提高西部地区交通建设的整体水平、运输效率和队伍素质,实现西部地区交通的跨越式发展。

  第二条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计划是部科技年度执行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公路、水运交通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西部地区交通建设的特点和需求,重点开展有关西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及管理、运输管理与装备、环境治理与对策、技术政策、技术标准与规范、仪器设备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和人才培养的项目。

  第三条 为加强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使其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领导机构为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副部长和科教司、公路司、水运司、财务司和规划司等有关司局的领导组成。

  第五条 办事机构为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由部科教司、公路司、水运司、财务司和规划司的有关人员组成,设在交通部科技教育司。西部各有关省(市、区)交通厅(局)应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区内项目的辅助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下设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第七条 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审议并批准西部交通科技发展计划;

  2.研究决定西部交通科技项目的重大事项;

  3.制定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有关管理办法;

  4.审定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5.审批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八条 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定西部交通科技发展计划;

  2.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3.负责监督指导管理中心的工作;

  4.负责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归口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签订项目合同;

  6.负责项目的验收工作;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有关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有关形式审查;

  2.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专题调研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3.负责向办公室提出年度项目建议;

  4.负责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向办公室提交项目管理工作报告;

  5.负责项目的有关信息发布和简报编印工作;

  6.完成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有关省(市、区)交通厅(局)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提出本省年度科技项目申请;

  2.作为本省执行项目合同的保证方,协调项目承担单位之间的工作,监督项目执行情况;

  3.负责落实项目依托工程和推广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保证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2.提交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工作报告;

  3.提交鉴定验收所需技术文件和经费使用报告,做好鉴定验收的准备工作;

  4.负责项目应用所需人才的培训及成果推广应用。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按照有关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地方单位报送各省(市、区)交通厅(局)初审并汇总后,统一由各省(市、区)交通厅(局)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管理中心,部属单位和其他单位可按上述时间要求直接报送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项目初审。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议,提出年度项目建议,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办公室;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每年7月31日前,办公室提出下年度项目执行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并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格式见附件二)进行评审或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评标后,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

  四、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资金来源为国家从车购税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经费管理办法另行颁布。

  第十七条 项目采用合同方式管理。由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八条 各承担单位按时间报工作进度,跨年度执行的项目由办公室结转,列入下一年度执行计划中;

  第十九条 项目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撤消或中止执行:

  1.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2.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3.对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计划无法执行的;

  4.因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运输生产任务发生变化而导致项目不落实或不宜继续执行的;

  撤销或中止执行的项目,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批后,办公室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如确需对合同中所列内容及计划进度进行调整时,经项目保证方同意后,报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将对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执行,甚至造成损失的,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五、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同内容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工作总结、研究报告、技术总结及有关资料上报管理中心。由办公室或委托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具体内容见附件四)。项目的成果鉴定按照交通部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实施办法(交科教发〔1998〕773号)进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验记录、数据、图片、录像、报告等资料,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

  第二十四条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交通部所有,项目承担单位享有成果持有权。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广该项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可由承担单位申请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或发明奖;可按《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交通部批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二: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科技管理改革力度,保证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的质量和项目承担单位确定的公正性、合理性,根据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中目标内容明确、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原则上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项目的招标工作由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归口管理,具体事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招标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二、招 标

  第五条 科技项目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于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由办公室发布招标公告。一般科技项目采用邀请招标,邀请招标应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六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

  3.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证明文件包括:

  1.既往业绩;

  2.研究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

  3.研究所需的技术设施和设备条件;

  4.如有匹配资金,提供匹配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

  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修改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投标人通过为止。

  第八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见附件一)。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九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免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第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 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招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天。

  三、投 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填报投标报名单(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报名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初选,公布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名单。投标人并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见附件三)一式二份。投标文件必须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或签字,其中,投标金额表以密封方式同时报送。

  第十五条 对于有依托工程要求的科技项目,原则上由建设方、研究单位或施工单位联合投标,联合投标时应明确第一承担单位,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再联合投标。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只招研究单位;其它项目可以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法人联合体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签收证明。对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不予开启并退还。

  第十七条 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必须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投标人和单位。

  四、开 标

  第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并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条 开标时,投标人或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启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技术目标及其它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1.未密封的;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者内容不全的;

  3.未加盖单位法人印章的;

  4.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无效投标文件应当在开标会当场确认并公布。

  五、评 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持人:招标人或其代表

  成员:由招标人邀请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总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2/3;
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评分并进行综合性评价,综合评价应参考标底,但合理标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价,技术、经济风险进行分析;

  2.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3.推荐中标候选人;

  4.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和其它要求;

  5.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

  六、定 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侯选人,进行综合评定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一般情况下一个项目确定一个中标人,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个以上的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天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天。

  第三十条 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见附件四),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招标纪律,不得扩散属于审查、澄清、答辩、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

  七、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曾规定的其他事项,按《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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