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政府同芬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芬兰共和国政府于1986年5月12日在赫尔辛基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同芬兰共和国外交部分别于1987年4月22日和1987年11月18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该协定自1987年12月18日开始生效,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及议定书的文本,总局已印发给你局,请切实贯彻执行。
198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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