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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经批准的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1988〕财农字第101号《关于对临时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对未办理合法征地手续的临时占用耕地征税问题,同意你局意见,对省、市、县级单位租用村集体耕地和新建公路两侧的临时占用耕地,按照我部〔1987〕财农字第316号文对临时占用耕地的规定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对村办仓库或露天货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者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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