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市税务局:
根据中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两国政府民用航空协议,经我国民航局批准,德国汉莎航空公司于1994年3月30日起开辟法兰克福—北京—上海定期航线,请按照中、德两国分别于1980年3月14日和1980年2月27日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换函、1985年6月10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德国汉莎航空公司从我国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附件:民航总局函〔1994〕201号《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辟法兰克福—北京—上海航线的通知》
← 上一篇
关于做好2011年粮油国家标准立项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