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公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9月30日批复通知(国办通〔1999〕3号)要求,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由外经贸部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我部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公文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需综合协调国家有关部门事项的公文直接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所在省、市人民政府。
二、我部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的职能,由外国投资管理司承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仅涉及我部具体业务的有关公文,可直接报送我部外国投资管理司。
三、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列入我部发文范围。我部有关外经贸工作重大事项的公文,在发送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同时,将根据业务需要发送给有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我部将直接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事项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文,同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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