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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外资统计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统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利用外资统计制度》,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统计数据质量,外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将共同进行全国外资统计工作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资统计部门及所属地、市、县(区)外资统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利用外资统计数据质量。重点对所属地、市、县(区)外资统计部门1999年及2000年上半年的各类定期报表、汇总资料的原始数据、统计台账等进行检查评估。有关统计数据是否 做到表表相符、账表相符。

(二)外资统计机构、人员。重点检查基层组织建设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外资统计主管领导和专职人员设置情况。

(三)外资统计人员业务培训的情况(包括次数,培训范围,人数)。

三、检查时间与步骤:

(一)自查阶段(7月25—8月15日)各地外经贸委根据本通知上述检查内容要求,组织对本部门及本地区所属地、市、县( 区)外资统计部门的外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认真如实填报《利用外资统计工作自查情况表 》及《外资统计人员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一及附件二),并写出自查工作总结于8月15日前 报外经贸部(外资司)。

(二)重点调查阶段(8月30日—9月20日)由外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针 对各地方自查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重点检查。

(三)总结整 改阶段(9月20日—10月20日)

1、根据前两个阶段检查的情况,外经贸部将对全国外资统计 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在统计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违反《统计法 》和《利用外资统计制度》,有虚报、瞒报行为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在 外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协商的基础上,由问题所在市级或省级统计局立案查处,查处结果要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对于统计工作严重失实的省市,将视其外资统计年报数据无效,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

2、各地外经贸部门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 改措施,于10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外经贸部(外资司)。

四、各地外经贸部门要认真作好 统计大检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检查过程中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 对检查工作的领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保证检查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二○○○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一:

利用外资工作自查情况表

填报单位:时间:

统计报表名称
报告期
统计指标名称
是否建立
统计台帐
是否建立
明细数据库
自查前
统计数据
自查后
统计数据
误差原因
例:              
外资统5表              
……              
……              
外资统6表              
……              
……              
外资统7表              
……              
……              
               

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电话:

附件二:

外资统计人员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时间:

主管领导
统 计 人 员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是否专职
学历
从事统计
工作时间
是否参加过
统计专业培训
               
               
               
               
               
               

单位负责人签章: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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