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单位持有的1987年、1988年发行的国债如何兑付的复函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政府:

  你县政府农办夏同志来信询问该单位购买的1987年、1988年财政部发行的债券的兑付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1987年发行、在1990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根据国发(1990)48号件《国务院关于发行一九九○年转换债的通知》,已转换成等额的新债,期限5年,年利率8%,不计复利,1995年偿还。

  2.1988年发行的、在1991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国库券,根据国发(1991)2号件《国务院关于发行一九九一年转换债的通知》,也已转换成等额新债,期限5年,年利率8%,不计复利,1996年偿还。

  此复。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