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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境保护厅,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做好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和组织形式,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促进水电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实施。

  附件: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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