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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修改的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行政管理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修改后的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予以公布,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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