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5〕25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5〕25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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