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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缴“商业网点开发基金”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最近,经 审计发现部分区县财政局未按(1992)京商字第64号通知中的规定将征收的“商业网点开发基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局,针对上述情况,特规定如下:

  1.各区县财政局应严格执行(1992)京商字第64号通知不得擅自截留应上缴的“商业网点开发基金”。

  2.对已征收未上缴的“商业网点开发基金”请于年内全额上缴市财政,并将有关清缴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商管处和市审计局,逾期不缴的区县,扣抵当年预算拨款。

  3.市财政局在年终决算前按各区县上缴的金额及时按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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