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pdf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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