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车用汽油清净剂登记备案制度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精神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动车用汽油清净剂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取消车用汽油清净剂登记备案制度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取消车用汽油清净剂登记备案制度,我部对新生产的车用汽油清净剂不再进行登记备案。
二、废止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车用汽油清净剂监督管理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第8号),撤销2008年7月和2009年9月发布的第一批、第二批合格车用汽油清净剂产品及企业目录。
三、各车用汽油清净剂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车用汽油清净剂》(GB 19592-2004)、《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第四、五阶段)》(GWKB 1.1-2011)要求,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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