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宜收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报国务院的《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收费的请示》(安监管办字〔2004〕135号),国办秘书二局以办2624号文件转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经商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项目已被取消,并改为告知性备案,你局应严格按照国发〔2004〕16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宜将危险化学品登记作为非行政许可项目予以保留。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改为告知性备案后,你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宜收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费。
三、有关危险化学品告知性备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 上一篇
关于印发《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