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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二)

各设区市、试点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07]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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