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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