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0号)文《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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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0号)文《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