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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20180326143825256.pdf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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