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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

  为构建和谐社会,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现将《财政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财政预算的安排工作。省级财政在测算对县市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已考虑了城镇廉租住房标准支出因素。各级财政在年度预算安排时,应根据本地需求,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建设。

  二、严格按规定落实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一是各地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扣除后的余额,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二是各级财政部门商同级房产主管部门,确定按规定扣除后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低于5%安排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三、各级财政、 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财政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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