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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 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卫生厅:

现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 (财综[2008]70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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