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告

2001年第41号

  本目录所列商品,海关凭国家环保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第一批)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