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格式与内容(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为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健康,促进铀(钍)矿以外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办[2013]12号),我部编制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格式与内容(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格式与内容(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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