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各预算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28号)转发给你们,请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遵照执行。
200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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