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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土地补偿款,合伙企业能不能免个人所得税?

取得土地的拆迁补偿款,合伙企业能不能免个人所得税?

虽然现实中,这种情况比较少,如果真的要做,选个体工商户,也不要选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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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拆迁补偿款能不能免个人所得税?

答案是:能也不能。实操中,很多人会说,这应该没问题。因为财税〔2005〕45号文第一条说的很清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不能又是为什么?因为规定是针对城镇房屋,而不是土地使用权。

所以,如果你在办税的时候被这条卡住了。你只能向当地个人所得税政策主管部门去寻求最佳口径解释。

因为「城镇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不是一回事。增值税处理时也不一样,前者属于不动产,后者属于无形资产。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通篇讲的是对地上房屋的拆迁。细想一下也是,土地怎么会有拆迁呢?土地怎么拆?只有平整、三通一平什么的吧。

因此从法条来看,个人的结论是:不免是才是正常的,免税才是不正常。可从情理来看,个人支持免税。事实上很多地方确实也是免的,但一般都没有明确的发文。如果能免税,我另外抛一个话题:对土地的补偿款,能不能免土地增值税?(提示:对房屋的拆迁补偿一般是可以免土地增值税的,对土地的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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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能不能免个人所得税?

如果说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减免个人所得税不是问题。那么把「自然人」换成「个体工商户」呢?解释这个问题,需要从个人所得税法中寻找答案。

但是很可惜,2018年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面也没有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解释。而增值税法、土地增值税等相关大法中都有明确,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所以,从其他税种的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得出个人包括了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也交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参考个人,免征拆迁补偿款的个人所得税呢?我个人理解,应该允许(理由看第三条),当然现实中这种情况比较少。

因为,首先你不会成立个体工商户去买房,因为个体工商户也是限购,没有意义。如果你是需要筹划,将企业应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变成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实现免税,你也应该是直接将房产转移到个人名下,这样没税收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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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什么不要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处理个税免税的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个人。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是不是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呢?其实是不能如此推理的,而要讲法理。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来看,个人所得税既规范了自然人,也规范了个体工商户,还规范了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

从大连的大地税函〔2008〕253号第一条来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政府规定标准内的动迁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标准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综上,个人独资企业也是可以适用的。最后解释一下:可以同时选择「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时,为什么不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个人,部分地区对个人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对住宅是免税。既要解决个人所得税问题,也要解决其他税种问题。

最后的问题来了:合伙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拆迁补偿款,能不能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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