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期间2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延期申报的操作
深圳市税务局最新明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企业,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具体操作如下:
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企业,在2月份申报纳税期结束后补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的,大厅工作人员需要在金三系统中选择是否受新型冠状病毒影响选择“是”,并录入所属期起、止时间。企业在3月9日前(含3月9日)提出申请的,延期申报期限统一为3月16日;企业在3月10日后(含3月10日)提出申请的,延期申报期限为受理人录入当天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
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补办理延期申报手续企业,无须预缴税款。
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补办理延期申报手续企业,在办理延期申报后系统会自动删除已产生的2月份逾期未申报数据。
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将做出相应调整。对通过电子税务局补办延期申报的企业,系统将提示:“1.您一旦提交延期申报申请,将视为您有条件在税务机关核准的延期期限内完成纳税申报,否则请暂停此次申请,且最迟应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期申报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2.请您务必在提交申请后的第二天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办理情况及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避免逾期产生的罚款和滞纳金。”
对通过办税服务厅补办延期申报的企业,应仔细阅读相关文书,在核准的期限内完成申报。各局应大力宣传,引导企业通过网上补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补办延期申报功能将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关闭。
关于个人所得税延期也可一并向税务局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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