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不再上缴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地方不再上缴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的通知》(财企[2008]29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附《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问题的意见》(财企[2008]166号),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
财政部关于地方不再上缴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的通知.doc 2、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问题的意见.doc 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
财政部关于地方不再上缴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的通知.doc 2、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问题的意见.doc 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