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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经济林苗木”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答复的函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黔财农税字[1994]29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1994]143号)中的“经济林苗木”为农业特产税的全国统一征税品目。根据《森林法》的规定,经济林是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药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经济林苗木就是为上述经济林提供的苗木。其他苗木的具体征税品目由你省确定。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的经济林苗木,免征农业特产税;销售经济林苗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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