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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6〕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4-03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下文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县国税局和地税局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和完善相关信息交换制度,切实做好税款退库工作。


二、对实施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已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选择直接抵缴次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还是选择办理退税,都必须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办理。


三、对纳税人申请的退税额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税机关对其征收的税款,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税机关凭主管国税机关填制的《退税(抵税)确认书》(见附件)办理退税。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抵税)确认书

(适用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企业办税人员


身份证号码


纳税人申请意见

我公司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元,已预缴企业所得税元,其中国税 元,地税 元;现申请退还企业所得税 元或抵缴 年度企业所得税 元,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年度缴税确认

地税机关代征情况

经审核,该公司 年度代开交通运输业营业额 元,缴纳所属 年度交通运输业企业所得税 元。



地税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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