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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2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8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所辖出口企业并对符合财税明电[200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尿素出口业务,按照《尿素出口合同备案表》要求进行填报并持合同副本及复印件于2004年3月25日前到你局办理备案手续。请对出口企业上报的备案资料认真复核,复核无误的给予备案,将《尿素出口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余资料退还出口企业。依照执行。


2004年3月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财税明电[2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0号)中“为控制出口,暂停尿素出口退税一年”的规定,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5年3月15日,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一律暂停增值税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2004年3月16日以前已经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在2004年3月16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税率执行。已签定的合同须在2004年3月25日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请遵照执行。

2004年3月15日

尿素出口合同备案表

出口企业名称:(盖章)

序号

合同号

合同签定时间

预计合同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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