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厦国税函〔2004〕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19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关于《通知》第二条所述的备案工作,生产企业由主管其出口退税工作的直属局、区局负责,外贸企业相关工作由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
在进行备案登记时,相关出口企业应提供需备案的出口尿素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税务机关核实后退还原件,留存复印件。
各直属局、区局应于 2004年3月25日前 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于 2004年3月31日前 将相关企业名单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
内部明电
| 特级 特急 部委号 财税明电[2004]1号 中机号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0号)中“为控制出口,暂停尿素出口退税一年”的规定,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自 2004年3月16日 至 2005年3月15日 ,对出口商品代码为: 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一律暂停增值税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 2004年3月16日 以前已经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在 2004年3月16日 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税率执行.己签定的合同须在 2004年3月25日 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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