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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征税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字〔1998〕2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10-29

注:单位税额变化,参见: 鲁政发[2007]172号文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鲁政发〔1997〕98号)的规定,省政府对各市地上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和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进行了审核和综合平衡,现通知如下:
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依照《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附件一)执行。

二、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依照《全省工矿区征税范围表》(附件二)执行。对这次重新调整征税范围和新确定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按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同时开征房产税。

  三、按照省政府鲁政发〔1997〕98号文件规定,这次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分3年实施,1998年提高40%,1999年和2000年各提高30%。各地在实际征收时,1998年按省确定的年单位税额的70%征收,1999年按85%征收,2000年按全额征收。

  四、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是省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各市政府、行署更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财政、地税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征管力度,确保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略)
  附件二:全省工矿区征税范围表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二:全省工矿区征税范围表











工矿区名称

地理位置

征 税 范 围

济

胜利油田采油

商河县

东至贾庄乡政府驻地,西至栾洼村,

南

二矿工矿区


南至玉皇庙镇大张家村,北至胡集乡边庞村

市

胜利油田地调

商河县

东至八里庄村,西至石庙村


二大队工矿区


南至汤家村,北至县化肥厂


鲁水工矿区

滕州市

界河镇行政区


鲁化工矿区

滕州市

木石镇行政区

枣

级索工矿区

滕州市

级索镇行政区

庄

大坞工矿区

滕州市

大坞镇、岚头镇、望庄镇行政区

市

八一工矿区

滕州市

官桥镇行政区


井亭工矿区

膝州市

柴胡店镇行政区


田陈工矿区

滕州市

张汪镇行政区


蒋庄工矿区

滕州市

西岗镇行政区


柴里工矿区

膝州市

西岗镇行政区


无所屯工矿区

滕州市

姜屯镇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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